瑞途原创 | 专利生命周期中的“期限”

Date:2020-04-01

作者:吴雪健 |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本文约7000字,阅读约需10分钟)



“期限”是指限定时间段或时限的最后界线。法律概念中的“期限”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期间。“期限”由事实构成,并以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为内容。依《民法通则》规定,期限分为法定、指定和约定三种。专利的生命周期中涉及众多的期限,这些期限关乎专利的申请、授权或者维持,因此务必重视专利生命周期中各个期限的把控和监控。



期限种类说明


在专利申请及审查过程中,主要涉及两种期限,即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


(一)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


专利生命周期中的法定期限


专利由申请至授权后终止,专利生命周期往往涉及申请前准备程序、申请受理程序、审查批准程序、专利权维持阶段、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许可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等。


(一)申请前准备程序的法定期限

专利申请时,除了需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准备,还需要在申请前对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和保藏等相关期限,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保密审查请求并加计保密审查期限等等,进行规划和计划。


1.1发明或实用新型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法29条1款)

1.2发明或实用新型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法29条2款)

1.3外观设计外国优先权: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法29条1款)

1.4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法24条)

1.5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期限: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细则103条)

1.6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期限:申请人未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细则103条)

1.7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期限: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细则105条1款)

1.8保密审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细则9条)

1.9保密决定: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细则9条2款)

1.10提交保藏: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保藏单位保藏。(细则24条)


(二)申请受理程序的法定期限

专利申请提交后就进入了申请受理程序,受理程序中不仅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同时还可能需要提交优先权副本、不丧失新颖性和保藏的相关证明等。

2.1申请费缴纳:申请人应当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细则95条1款)

2.2优先权要求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细则95条2款)

2.3提交优先权副本: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法30条)

2.4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请求不丧失新颖性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细则30条3款)

2.5提交保藏证明: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细则24条)

2.6国际申请保藏证明:国际申请可以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细则108条3款)


(三)审查阶段的法定期限

专利审查阶段是专利由申请至授权的重要程序,该程序中申请人不仅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发明实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及时的办理专利授权的办理登记手续,专利的主动修改和复审行政起诉也有相应的期间限制。具体内容如下:

3.1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主动修改期限: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细则51条2款)

3.2发明主动修改期限: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细则51条1款)

3.3国际申请修改译文: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细则106条)

3.4国际申请文件传送及复查: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细则116条)

3.5国际申请文本改正: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进入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细则113条1款)

3.6保藏证明补正: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细则24条)

3.7国际申请保藏补正: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细则108条2款)

3.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法34条)

3.9发明实审请求期限: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法35条1款)

3.10复审请求期限: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法41条1款)

3.11复审起诉期限: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41条2款)

3.12办理登记期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细则54条1款)


(四)专利权维持阶段的法定期限

专利经审查合格后就进入授权维持阶段,该阶段需要缴纳专利的年费;如果被授权的专利同时为职务发明,还需要根据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奖励。


4.1专利年费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细则98条)

4.2补缴专利年费: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细则98条)

4.3实用新型保护期限: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自申请日起计算。(法42条)

4.4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法42条)

4.5发明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法42条)

4.6评价报告作出期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细则57条)

4.7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细则99条3款)

4.8职务发明奖励: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细则77条)


(五)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定期限

专利无效程序是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的重要手段,专利无效过程中需要注意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缴费时机、专利无效补充理由及证据的时机。


5.1专利无效时机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法45条)

5.2无效补充理由证据: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细则67条)

5.3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细则99条3款)

5.4无效起诉期限: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46条2款)


(六)专利许可程序的法定期限

由于专利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权,因此专利实施许可是实现专利权价值的最主要途径之一;专利许可的过程往往涉及许可备案、强制许可及其起诉等期限。


6.1许可备案期限: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细则14条2款)

6.2强制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法48条)

6.3强制许可起诉期限: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58条)

6.4许可使用费裁决期限: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细则51条1款)


(七)侵权诉讼程序的法定期限

当专利权被他人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取得初步证据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专利权权益。专利侵权诉讼的过程中,需要尤为注意诉讼时效、临时保护、诉前禁令和诉前保全等相关期限。


7.1侵权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法68条1款)

7.2发明专利临时保护诉讼时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法68条2款)

7.3诉前禁令: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法66条3款)。

7.4诉前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法66条3款)。

7.5解除诉前禁令: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法66条4款)

7.6解除诉前保全: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法66条4款)

7.7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起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法66条)


(八)其他程序中的法定期限

8.1邮寄推定收到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细则4条3款)

8.2公告推定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细则4条5款)

8.3不可抗拒事由恢复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细则6条1款)

8.4正当理由恢复权利: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细则6条2款)

8.5恢复权利最长请求期限: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细则6条1款)

8.6著录事项变更费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细则99条3款)

8.7申请结案保存期限: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细则118条2款)



指定期限说明


利程序中的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其他通知书、补正的答复期限为2个月。

指定期限可以给予一个月或更短的期限,例如:无效过程中传送文件后指定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或者无效过程中,可以指定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上述指定期限均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即自发文日起满15天推定为收到之日。


期限计算的注意事项


(一)各种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例如,发明专利本国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假设在先发明申请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10月2日,则以该在先发明申请为优先权基础的优先权截止日为2012年10月2日。

(二)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细则第5条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月份中有31日的“大月”和30日的“小月”,同时还有时间不确定的2月的问题。如申请日是7月31日,而2个月后的9月只有30日。此时,就以9月30日为届满日。

(三)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如果届满日落入了周六、或者周日,则届满日应当是周一。此外,审查指南还规定: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例如,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截止日理论上应为2016年10月2日,但是由于2016年10月2日处于2016年国庆的假期,优先权截止期限顺延至工作日2016年10月8日,而2016年10月8日为周六,因此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因此优先权的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0日。

(四)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且没有顺延。例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10月2日,保护期限为10年,则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至2021年10月1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21年10月2日。

(五)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有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均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发明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为3月5日,则在计算的过程中先加上推定收到日15,再加上通知书的指定期限4个月,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的截止日为7月20日。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针对复审或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起算,法院会以相关审查决定的实际收到日为起算日。(六)推定送达日落入节假日不顺延。其原因在于推定送达日是要求申请人完成某一行为的期限起算日,推定送达日并不是届满日,只有届满日落入法定休假日才存在顺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修订.

[3]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2019年9月23日发布第328号局公告,2019年11月1日实施.

[4] 韩晓春.专利期限的计算(专利知识讲座212)[EB/OL].豆丁网:https://www.docin.com/p-1928789572.html,访问时间2019-11-01

[5] 专利法期限汇总[EB/OL].百度文库:https://wenku.baidu.com/view/dabb71be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af.html,访问时间2019-11-01

[6] 边兆梅.浅析合理运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流程中的期限[J].科技创新导报, 2013 (22): 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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