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问原创 | “小”案子,“大”思量

Date:2020-04-10

作者:刘元翔 | 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本文约2500字,阅读约需4分钟)



“刘律师,对方叫我撤诉。”我接到委托人打来的这通电话,心里有数了,这个案子效果不错!



案件起因

半个月前,委托人车总找到我说,房地产开发商马总2017年欠下工程款百余万元,怎么催要都不给,最近连电话也不接了。车总决心打官司,并由我们全权代为处理。



收集材料,梳理事实

我接过车总手上的资料仔细过目,发现问题并不简单。

车总作为乙方,与甲方(南京**建安公司)签订了《(瓦工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协议尾部由车总、马总分别代表甲乙双方签字,南京**建安公司并没有在甲方处盖章,马总在法律上与南京**建安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南京**建安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在合同起草时,被马总写在了合同首页的甲方位置处。再细读合同全文内容,我发现,双方还约定甲方就工程质量、工期、交付后的维保向建设单位负责,而该建设单位就是马总为法定代表人的房地产开发商。



抽丝剥茧,确定被告

这甲方究竟找谁呢?论签字,就是马总。马总又是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这种签字行为也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啊,那么甲方就是该房地产开发商。但是合同又约定甲方向建设单位负责质量、工期、交付后的维保,也可以理解成甲方就发包的工程向房地产开发商负责,甲方是乙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的中间方,是适格的责任主体,即马总是适格的责任主体,故只能找马总讨要这笔工程款。

再看车总提供的《工程结算审定单》,车总、马总分别在审定单上签字,对合同造价、核减、审定金额合计加以确认。审定确认之后,对方也汇付了部分款项,其中绝大部分款项由马总本人汇付,小部分由马总夫人汇付。综合合同的签订、结算的认定及款项的支付情况,可以认定马总为实际责任主体。但是,一方面,该工程毕竟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建设单位,马总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总的签字就代表该公司签字。另一方面,从打官司的实际效果考虑,开发公司实力强,将来执行起来顺利有效果。马总虽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知道其经济实力如何,将来执行效果怎么样难说。考虑至此,我们认为暂时只能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被告先行起诉,待后续进一步调查再作决定。



思量再三,追加被告

案子起诉到法院,法院办事效率不谓不高。我们交了诉讼费,同时提出财产保全书面申请,让办案法官暂缓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以免打草惊蛇,使得保全落空。

离开法院,我们先去了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登记情况。一查,吓了一跳。涉案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是住宅还是商铺,到目前为止,全部登记在该公司名下。我们觉得不正常,涉案房地产项目2017年就竣工,有那么多房产没有销售出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分析,有可能买受人没有前来办理登记,名义上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实际上已经是买受人的了,并建议我们再去管理预售登记的部门(当地的房地产管理中心,兼有预售登记管理职能)查看。如果真如工作人员所说的,即使保全查封了房产,但涉及到买受人的利益,执行起来会非常麻烦,弄不好会造成群体事件。我们到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情况果然如此,仅有少量房产尚未销售,还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下。要查封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也只能在其中挑几处加以查封了。

但车总强调,最好能拿到真金白银,不要房产,因为房产不好变现!公司还会有什么财产呢?我想,再去公司登记机关查查房地产开发公司登记情况?哎!经查房地产开发公司变更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经多次股权变更,现有股东就一人,正是马总本人!也就是说,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个“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本人的财产,应当与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马总及其夫人不断给车总汇付工程款,这就是财产混同的证据啊!在查询公司登记信息的同时,也顺便把马总的身份事项摸清楚了,以备下步诉讼之用。当日第二次踏进法院立案大厅,我们立即书面申请追加自然人马总为共同被告。理由有三:其一,经查涉案的公司为个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公司证明不了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二,涉案公司股东即马总恰恰多次支付工程款,其妻也帮助支付工程款,说明其夫妻二人根本就没把公司事务当外看,与其个人债务一视同仁。其三,马总代表涉案公司在协议落款处签字,也不加盖公司公章,说明其个人行事随意性强,不考虑谁是真正的担责主体,也不排斥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故要求将马总追加为共同被告,与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与承办法官反复沟通后,法官最终收下了追加被告申请。同时,我们又要求对追加的被告也一并进行财产保全措施,重新递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双方价值共计1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以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



被告就范,乖乖还款

从法院回来一周不到,还没等来开庭日期的通知,却等来了车总的电话告知,如开头是说!

原来,在接收到我们的保全申请后,法院就进入保全查控阶段,发现马总本人账户上有现金300万元,立即实施了查封、冻结。同时,法官也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法官将保全查封文件及起诉文件一并通知被告公司及马总,马总这时才紧张起来。他立即与车总电话联系,协商解决欠款事宜。我跟车总说,不能急,也不能撤诉,把事情处理稳妥了,签了法院确认的调解书,再申请解封。接下来的事就比较顺利了,双方签订正式的调解书,马总立马给付了一半款项,余下款项于本年底一次性付清,否则,产生利息照算。而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马总就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与思考

至此,从接手本案到双方达成调解,仅用时两周,不可谓不快。但是,这个案子依然带给我们诸多思考:

一、如果说整个案件是一盘棋,律师是下棋人的话,那么,确定案件的被告,则是棋局中最关键的一颗落子。诉谁,不诉谁,对于后续取证、应诉、执行等等环节,影响重大。

二、本案很好地说明了,在民事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是一把利器,对于当事人的震慑力,不容小觑。尤其涉及房产、货物等大额且需要高效周转的财产,一旦被保全,对于当事人的影响甚大。在诉讼中,这一招用好了、用对了,事半功倍。

三、调查摸底,对于掌控案件很重要。本案处理过程中,我们为了摸清被告信息,先后去了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管理中心和公司登记机关。充分掌握被告信息,对于后续高效地解决此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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